2012年9月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号公告,制定“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原产地标示相关规定”,自2012年9月20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施食品类别(品项):自2012年9月20日起制造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
二、标示事项:
(一)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以中文显著标示其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但其中文所标示的厂商身分表明为制造厂且其地址足以表征为原产地(国)者,不在此限。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为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应另以中文显著标示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产地(国)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国为原产地(国)。
(四)有容器或包装的进口食品其原产地(国)认定,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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