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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货物木质包装要求变更须关注
发布时间:2015-05-12

自2013年2月起,欧盟因多次在我国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有害生物,对来自我国的5类HS编码的石材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加严检疫措施,有效期为两年。2015年3月18日,欧盟发布(EU)2015/474号指令,通报对来自中国的指定商品检疫查验范围扩大到8类石材的木质包装,并设定查验比例为15%,加严检疫措施时限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

  对此,山东威海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输欧石材加工、仓储、物流等相关企业,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在输欧石材运输或承运货物过程中,如需使用、添加或修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并经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尽量避免因木质包装违规而导致货物在欧盟通关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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